查看原文
其他

著作节选 | 除了要求股东回购股权之外,投资人可以打官司解散公司吗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本文节选于薛京律师著作《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是一本解析企业家股权财富风险的法律实务著作。薛京律师通过梳理高频股权财富风险,借助详实的司法判例加以分析、解读,以此破除企业家的法律认知盲区,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

本节内容摘要

一、典型案例

二、实务判例

三、律师建议

(一)解散公司之诉法院不会轻易支持

(二)对投资人而言,解散公司可能是无奈的下策

(三)投资人提出解散公司之诉,并不妨碍同时要求股东回购股权

(四)股东如果不想解散公司,需要拿出实质解决方案


典型案例


付总经营着一家互联网企业,主营业务是影视特效。由于公司快速发展,急需资金高薪聘请技术人员、支付外国专家顾问费用、升级设备与技术,所以付总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各种路演和与各路投资人谈项目上。好不容易,付总找到了一家投资机构雪球公司,对方同意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投入公司,增资后雪球公司持有公司股权的30%。但是,投资人要求分三笔增资,第一笔500万元,其他两笔则要公司完成一个项目且达到评估标准才能实缴。


第一笔增资到位后,付总带着项目团队没日没夜地开发。让他没有想到的是,项目中途技术团队的核心人员被竞争对手挖走,付总只能仓促招人。项目遭遇滑铁卢,采购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付总要求雪球公司履行后续出资被拒绝,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和房租,被房东告上法院。在压力之下,付总远走国外,不再管理公司事务。雪球公司因为是公司股东,有未缴出资,也被房东告上法院。


雪球公司联络大股东付总回国处理公司债务问题,要求公司做减资处理,打算撤出这滩浑水,但是付总避而不见,拒绝召开股东会解决问题。最后,雪球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散公司。这个时候付总急了,回到国内应诉,认为小股东雪球公司不能要求解散他辛苦创立的公司。


那么,投资人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后,和大股东发生争议,公司陷入僵局,投资人作为小股东是否有权诉请解散公司呢?



实务判例-1


根据(2017)鲁01民终8498号判决书,绿杰公司系薛某、王某、段某于2005年9月出资设立。2010年4月,绿杰公司与天泰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约定后者向前者出资1200万元,用于建厂、建立研究基地及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等。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天泰公司多次向绿杰公司董事会和监事提出召开股东会议的书面申请,查阅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账目信息,均遭到绿杰公司的拒绝。天泰公司起诉绿杰公司,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起诉,绿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不符合公司解散的实质要件。


那么公司解散诉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1.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出


请各位读者注意,这里的10%,不是股东认缴或实缴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而是表决权比例。那么表决权比例如何确定呢?要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如何确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于出资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可以分别约定,比如某个股东出资比例是30%,表决权却可以约定为70%,只要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就可以。


所以,无论章程是否个性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都可以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


2.需要具备解散公司诉讼的实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体而言,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实体条件,一般有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重要情形就是,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公司机构的运行状态出现严重困难,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无法有效召集或形成有效决议,即陷入所谓的“公司僵局”。



本案中,自2015年3月起,投资人天泰公司多次书面申请召开股东会议,查阅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账目信息,均遭到了绿杰公司的拒绝。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绿杰公司根本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会议,无法做出有效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双方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已经形成严重治理僵局,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情形。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一般指在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状态下,已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维持并不断减损,股东直接面对投资失败的可能。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自2011年至2015年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借款名单显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耗损公司原始资产,利润极低且在逐年减损,另外仍负外债1226万元,连续5年没有分红。且绿杰公司提供的科研成果仅仅是资质上的证明,并不能构成经营管理上的成果,不能证明将来可以转化为公司资产。公司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特别是投资人天泰公司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请求公司解散之诉还存在一个前置性条件,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他途径”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破解公司僵局,包括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和行业协会协调等。其中可以替代公司解散的最有效救济方式是,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天泰公司的股份。股权收购不仅使一方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继续存续。本案中,一审法院曾多次组织公司各股东进行调解,各方无法提出解决救济途径的实质性意见,难以调和。



综上,鉴于绿杰公司股东之间矛盾深刻,公司的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不能正常运行,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支持了投资人天泰公司解散公司的要求。


律师建议


(一)解散公司之诉法院不会轻易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自主决策和行为能力的组织体,虽然公司会由于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出现机制失灵、无法运转,公司决策和管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陷入僵局,但是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的特征,法院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主张一般持谨慎态度。当股东之间的冲突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谅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公司时,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解散公司就成为解决公司僵局的唯一措施。


(二)对投资人而言,解散公司可能是无奈的下策


公司一旦进入解散程序,意味着投资人可以不再履行后续出资义务(假设公司没有债务的前提下),同时可以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但是,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要组成清算组,清算资产、债务,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花费不少的时间、费用,然后才能分配剩余财产、注销公司。所以,投资人通过清算公司的方式退出投资,可以说是在治理僵局下最无奈的选择。同时,也由于公司僵局不可调和,导致创始股东在投资人的诉讼下,不得不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可以说是双输的局面。


(三)投资人提出解散公司之诉,并不妨碍同时要求股东回购股权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股东和投资人签署了对赌协议,投资人可以要求股东按约定支付回购股权的价款,同时也不妨碍其起诉公司要求因公司僵局解散公司,而且有可能分别获得法院支持。如果到了这个境地,那就是公司、创始股东、投资人的三败俱伤。所以,投资人、引入投资的各方都要谨慎,股权投资成功需要制度、规则意识,还有一些运气成分。但是,法律风险不会考虑运气因素,股东违约、侵犯投资人利益的行为,都要承担责任。



(四)股东如果不想解散公司,需要拿出实质解决方案


解散公司的一个实质要件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所以,本节案例中,如果付总不希望解散公司,又无法抗辩公司实际陷入治理僵局,可以采取的方式是提出解决方案,以保全公司存续,如和投资人协商收购投资人股权或者找到其他投资人接盘。当然,这要看公司是不是值得拯救,毕竟“接盘侠”没有那么傻。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深入整理研究,结合了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作者的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实务著作。


本书囊括了企业家股权纠纷中常见多发的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真实案例,对各类股权财富纠纷中可能存在的裁判观点、主要问题、防范策略、规范依据、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精准匹配并满足实操一线的阅读习惯,是财富管理领域专业人士和持有股权财富的高净值客户不可多得的法律类工具书。

扫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购买《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THE  END
| 往期精彩回顾 |

2021年第22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外籍家庭成员去世,内地存款继承困境如何破?

2021年第21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欢迎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及高净值客户薛京律师进行专业交流

                          点击“在看”精彩再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薛京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